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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体检代检

乌鲁木齐市事业单位体检条例

时间:2019-06-26 21:25 来自:未知

  乌鲁木齐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聘)人员体检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录乌鲁木齐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人员的体检工作,保证新录(聘)用人员的身体素质,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乌鲁木齐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聘)人员的体检工作。

  第三条体检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体检须到县级以上的人民医院进行。

  第二章体检程序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聘)考试结束后,对确定的考核对象,在考核前,须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六条体检工作须指定专人负责,考生由体检工作人员带领到指定医院体检。

  (一)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规定地点报到。报到时需携带有关准考证、身份证和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

  (二)考生在体检前须保持空腹。

  (三)工作人员对考生进行点名,核对考生身份,防止冒名顶替。

  (四)工作人员宣布体检的纪律要求;

  (五)工作人员带领考生上车,前往体检医院。

  第七条考生体检前须填写《体检表》。体检工作负责人事先要逐个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是否相符,并统一将体检表交体检医生。

  《体检表》填写要求:封面填写姓名、身份证号、报考单位或岗位代码,表内及其插页考生不得填写。

  《体检表》右上角和表内各插页右上角的编号由体检医院事先统一编号,并采取折叠等方式保密,考生不得揭开查看编号。 

  第八条  考生在体检医护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体检。体检医生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医院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医护人员负责,考生不得代交。  

  第九条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然后加盖医院的公章。     

  第十条 体检结果由体检医院统一提交市人事局,并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 

  第三章 体检标准与项目 

  第十一条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不同行业对从业人员体质有特殊要求的,由用人单位申请,经市人事局同意,可以执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体检项目主要有:肝功、心电图、胸透、视力、听力、血压、B超、五官,招聘单位也可根据需要,经市人事局同意,增加其他项目。 

  第四章 体检要求 

  第十三条  考生须按时参加体检。对无正当理由又不按时参加体检的考生,按自动弃权处理。考生应服从体检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的引导和检查。  

  第十四条  考生在体检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律按作弊处理,取消体检资格。 

  (一)未关闭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的; 

  (二)陪同人员跟随体检车辆到达体检地点的; 

  (三)不服从安排,擅自离开体检地点的; 

  (四)未在体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入厕的。

   第十五条  

  体检医院须选派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的医生承担体检工作。体检医生应提前熟悉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聘)人员的体检规定及标准,做好体检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体检医生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体检结论。结论的字迹要清楚、明确,不得涂改。体检工作人员要配合医生组织好体检。  

  第十七条 

  体检工作应当执行有关回避规定。考生与体检工作人员、医护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工作人员与医护人员要进行公务回避。  

  第十八条  考生对体检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拉关系、行贿的,经查实取消录(聘)用资格。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及监督机构对体检结果提出质疑时,市人事局有权决定重新体检或复查某一项目。考生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复查的,须经市人事局批准后,由市人事局统一安排,并只能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对体检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索贿受贿、弄虚作假的,须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3429-598-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