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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体检代检

辽宁省事业单位体检代检必经之路!

发布时间:2019/05/19 点击量: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社厅转发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政府机关公务员和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1号)等规定,结合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行业企业知名专家),并提供相应引进与稳定待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广大考生在紧张的备考中,不要忘记报名时间,切不要因为记错打印准考证时间而耽误您正常考试,如意体检网恭祝各位取得佳绩。

  一、体检人员名单 根据《铜官区2019年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公告》和《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公告(第2号)》相关规定,依照笔试面试合成成绩,现将进入体检程序人员名单予以公布(附后)。

  二、体检注意事项

  (一)体检时间及地点

  请拟参加体检人员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和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集合统一进行体检。

  体检费用自理,请每位考生预带体检费用400元。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准时报到,未按时报到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体检标准

  根据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面试成绩并列者,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人员名单及相关事宜电话通知。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由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三)注意事项

  1.考生应主动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检录、审验工作,须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自觉遵守有关体检纪律,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离队,不得与其他非工作人员接触或交流,不得与医生做正常体检以外的交流,不得私自打听体检结果。

  2.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勿饮酒,避免剧烈运动。女性受检者如处于月经期间,须提前告知领队,相应体检项目暂缓检查;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请事先告知体检医生,勿做X光检查。

  3.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录用。

  4.考生如带有通讯工具的,必须关机后上缴工作人员代为集中保管,体检结束后凭本人身份证取回。如发现在体检中使用的,取消其体检资格。

  5.体检结束,在领队确认考生体检项目已经全部结束,并告知可以解散时,考生才能凭身份证领取本人通讯工具离开。体检完毕后不得在体检场所逗留。

  6.对违反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参检考生可对其他考生、工作人员、体检医生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纪违规情况,可现场举报。

  7.对于体检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予以取消录用资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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